为加强赤壁市各部门局域网的运行管理,保证局域网的安全,促进全市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部门局域网实际,制定本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域网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条 局域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及局域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所传播的信息负责。
第三条 局域网入网的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订的计算机和网络使用安全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浏览和传播色情网站、反动网站,坚决杜绝色情、反动、暴力等有害信息在局域网的传播。
第六条 局域网的工作人员和局域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本单位有关管理部门按章依法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 在局域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八条 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九条 在网络上申请的帐号、信箱等,不得任意借给他人使用,避免被他人利用进行非法活动。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其后果由自己负责。
第十条 各级用户只能使用由网络管理人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任意使用其他IP地址。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局域网。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局域网资源。
第十三条 局域网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五条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局域网用户应及时报告市公安局网监(具体待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公司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十七条 严禁浏览、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违者视情节由单位处罚或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故意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第十六条 全市局域网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
2)采用各种手段私自切断他人网络连接;
3)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4)通过局域网向与其无被管理关系和信息服务关系的用户乱发垃圾E-Mail;
5)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6)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7)使用信息炸弹,致使局域网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收到的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禁传播其内容。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 月 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赤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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